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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华律师 刘健华律师,中共党员,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目前主要致力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会见、婚姻继承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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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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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借钱不还”行不行?

民间有一句俗话“亲兄弟明算账”,据此可以看出,自古以来人们对于钱财就算的特别清楚,就算亲兄弟也不例外。其实,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夫妻关系。

有人认为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借了对方的钱,结婚之后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债务,不用再归还。其实不然,即使双方成为夫妻,该还的钱依旧要还,不然很可能因此惹上官司。

最近,张某就遇到这样一件类似的事情。原来,张某和前夫肖某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的频繁接触让两人对彼此有了一定的了解,于是没过多久两人就开始恋爱交往。

在两人交往三个月后,肖某开始陆续以各种理由向张某借钱,先后几次累计加起来共有三十多万元。后来为了保险起见,张某要求肖坤出具借款凭证,肖某爽快地答应了随即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清楚写明了双方债务关系、具体借款数额等事项,并约定有钱就立马还给张某。最后肖某签了字并盖上了手印,借条正式生效。

在接下来的日子中,肖某陆陆续续还过几次钱给张某,但是还剩下十几万没还。在经过两年多的交往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想着既然已成了夫妻,那这借款就不用还了,因此都将此事忽略掉了。

结婚之后,两人过了一段甜蜜幸福的日子。可惜好景不长,渐渐地,张某发现了肖某一些生活上的陋习。起初都是些小矛盾,但由于肖某不愿意改且脾气暴躁,有几次甚至动手打了张某,对此忍无可忍的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二人感情破裂,准许离婚,两人离婚时无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无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肖某去了外地下落不明。这时,张某才想起来肖坤在结婚之前向她所借的三十多万元仍有十五万元尚未偿还。通过多方打听,张某联系上了肖某要求对方还钱。可是肖某却以这是夫妻之间的债务为由拒不偿还,还说在婚姻期间,自己为家庭做的花费已经包含了借款,所以不应再还钱给张某。几次聊天都以争吵收尾,肖某更是拉黑了张某的电话,整个人再次消失。

眼见肖某如此作为,张某却没有办法。无奈的她将肖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肖某偿还欠款,并且找到了专家律师代理此案件。

面对律师,张某提出了疑惑,自己还能要回借款吗?是否如肖某所说,因为二人的婚姻关系这笔借款就不算数呢?

了解事情原委后,专家律师告诉张某事实并不是如肖某所说的那样。

对此,律师指出了以下两点原因:

1、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

但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该共同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

也就是说,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一般情况下张某和肖某是一个民事主体。但是对内而言,张某和肖某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所以在本案中,张某和肖某形成的债务关系是结婚登记前形成,是属于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张某和肖某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

2、借款是在婚前产生的,并且是由张某个人财产出借,属于其个人债权。结婚后,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对于他们夫妻而言,债务仍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应由男方个人财产偿还,而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否定了之前婚姻法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和肖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两人也并未约定恋爱期间双方的债务消灭或免除。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之后,张茜依然对肖坤享有个人债权。

最终,在法律依据面前,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婚前张某和肖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后仍然存在,张某对肖某的个人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在诉讼时效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判决肖某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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